王源:中资企业投资捷克的多重风险

2021-06-08 10:30:23

作者:王源  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通用航空产业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成都世通研究院秘书长


成都世通研究院


 

最近美国国务卿彭佩奥在捷克访问期间,污蔑“中俄对捷克的能源独立构成威胁”,并且妄称“与中俄的核电公司合作,将损害捷克主权”。但是捷克总统巴比什在13日接受捷克《今日青年报》的采访时并没有对彭佩奥的言论给与肯定,巴比什反而表示,“我们是一个主权国家,我们对这些国家一视同仁”。另外,巴比什也拒绝将华为排除在5G建设的潜在合作伙伴之外。捷克总统泽曼在12日正面“刚”上了彭佩奥,对他说,“大国之间不应该互相敌视,只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敌人,那就是国际恐怖主义”。

 

捷克地处中欧,一方面贯通东西南北欧洲,另一方面有强劲的工业基础。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关键国家。捷克投资局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开始到2017年,中资通过捷克投资局成功落地了18个中国项目。随着2016年中国和捷克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中捷贸易和投资更加活跃。中国的数据显示,目前有40多家中资企业在捷克活跃,投资领域涵盖金融、信息技术、通用航空、电商物流等行业。去年前10个月,中捷两国双边贸易额达到155.2亿美元,增长了6.2%,今年对于捷克及其周边国家的投资环境研究热度也在逐渐提高。但是对于捷克的司法环境以及投资捷克的各种风险,还未有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众多关注。

 

对于捷克的投资风险的研究有一些天然的制约。第一是语言,根据捷克华商会会长的介绍。在捷克的华人仅有一万名左右,学习法律和商务的更寥寥无几,能用捷克语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才非常稀少。第二是捷克虽然占据着中欧的重要位置,但是国家面积小,总体经济体量小,今年与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大约在百亿美元左右,并不是我国的主要贸易和投资目标。第三是中资企业在捷克的规模化投资还没有出现长期态势,有许多项目都在中途不了了之,也有一些企业的投资因为种种原因后来选择结束或者停摆,因此研究数据不足,只能抽取其中的典型进行分析。但是这些问题也并非只发生在捷克一地,其他跨国投资中类似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因此仍具有分析价值。

 

一、对捷克投资目标的尽职调查风险

 

在中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之前,各个企业已经具备了对合作和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的意识。例如对于跨国合作对象的财务状况、市场份额、管理运营以及法律层面进行调查。但是,有一些公司对于国外合作对象的挑选,更多是瞄准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表现和炒作。通过“借外打内”吸引更多中国投资者对其产业的投资。对于目标公司的过高估计和炒作可能导致购买者在尽职调查的时候没有对商业风险进行全面的假设和分析,甚至明知可能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因为过度自信而甘于冒险。

 

其次,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具备跨国执业以及提供法律服务意见的资质,一般需要通过本地的律师事务所来完成这一工作。中资企业往往对于盈利以前的法律和税务服务也有成本的预算,在有限的成本前提下,捷克律师提供服务小时时间也有限制。因此有可能将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流于表面,只对目标的成立时间地点、股东股份构成、股东和主要负责人变动、有无外部诉讼等简单的事宜进行报告。

 

然而,跨国投资是否成功,需要考量的因素是深层次的。在市场方面,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利润驱动因素,市场的商机和风险,目标客户对于产品的认知和未来可能的收益,以及行业在捷克的发展成熟程度、市场份额;在财务方面,需要确认财务定量数据、审计报告和税务信息、了解不同国家会计准则的差异、查看非正常交易和关联交易等;在管理方面,需要对管理层和员工有所了解;在技术方面,需要投资知识产权和新技术的企业应该了解到该知识产权的归属如何、取得时间和先进性,知识产权是否可以顺利转移等;此外就是法律方面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选择的地块等是否在当地能够升值、劳动力成本和劳工法律、中国投资者是否可以在当地顺利居留,等等。

 

二、对捷克合作对象的挑选存在随意性

 

部分中资企业的决策者更加信任熟悉朋友的引荐,对于陌生政府平台、投资平台以及大数据分析指向的合作对象缺乏兴趣。因此有许多合作对象都是“朋友介绍”而成,或者是自己在商务考察中偶尔了解认识,并没有经过精心的甄别挑选,这种对合作对象挑选的随意性,也造成了不可控的风险。

 

跨国并购和投资一般需要结合自己行业的特点,进行横向同类型企业的投资,纵向的供应链产业的投资,或者为了多元化进行的混合型投资。投资需要适合自己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行业的周期性质。例如,想要跟同类型的企业并购达到协同效应,获得更快的整张,增加市场份额,转型创新业务,或者实现国际化商业目标等等。但是,如果只是为了使用剩余现金,谋取管理者的个人利益,进行盲目的多元化扩张,就容易仓促选择不合适的投资或者并购项目,最终让企业损失利益。

 

三、对合作项目的确定缺乏科学性

 

在对外投资中,投资方应当对于跨国合作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和资源进行充分的了解。可以通过改善管理,改善企业组织结构以及增加跨国投资中的资源挖掘目标公司的隐藏价值。或者通过新的技术的引进,提高国内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节约投资,降低税收,降低成本等方式积极地的完成跨国投资。

 

跨国投资本身已经增加了投资的复杂性和难度,但是有一些中资企业在跨国合作过程中,兼并和收购了一些自己陌生行业的企业,或者选择了一些超出过往行业经验的投资项目。在专业度和多元化程度上给自己设置了新的挑战。这些投资者虽然在宏观层次能够把握某个行业的风口,或者结合国内的政策希望可以通过选择某一个新的行业得到国家补贴,因此得到发展。但是在微观经营管理过程中无法控制在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业风险。多元化并购不乏失败的案例,

 

例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运通盲目的收购IDS,而IDS的客户群体和美国运通并不相似,运营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最后不得不卖掉了很多并购来的企业。本文也建议投资者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基础上进行跨国商务活动,否则将存在在国外市场和新的行业里双重“交学费”的风险。

 

四、对跨国的纠纷解决复杂程度和成本心理准备不足


捷克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在吸收德国、法国等经典法典的基础上,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体系和特征。几个比较值得中资企业关注的点是(一)在捷克商业诈骗很难得到刑事立案。因为捷克的警察体系普遍认为商业方面的诈骗仍然是民商事范畴,不会从刑事司法体系的角度给与过多干涉。因此在捷克遭遇数千万商业诈骗的当事人,也很难通过刑法得到救济,将诈骗犯绳之以法。(二)捷克的最高院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缺乏审限的规定,诉讼可能被无限期的延长。在捷克的民事法律程序,小到管辖权异议,大到民事法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特殊程序请求捷克最高法院进行复议。而且最高院的复议时间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可能几个月,也可能几年才有答复。因此从基本法院,到大区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的这样一个层层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被搁置数年。一旦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启动此程序,就可以在程序中阻碍权力者正义的实现。(三)捷克的民事诉讼费用和仲裁费用非常高昂。虽然捷克的物价比西欧国家低廉,但是诉讼成本类似德国和法国的成本。例如律师的代理小时费用在三百欧元上下不等,且诉讼和仲裁都根据标的收费,五百万欧元左右的诉讼标的就会产生十几万欧元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一旦当事人陷入漫长而高昂的纠纷解决程序,就必须对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做好充分准备。(四)捷克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民事法庭采纳。不同于其他大陆法国家对于私人侦探等手段的排斥,捷克法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中资企业也要注意自己公司是否安插了对方的间谍,以及注意保护自己的数据安全。

 

五、在纠纷解决时误判政府的作用

 

有许多捷克或者其他国家设立的招商投资政府部门,确实可以在投资的前期给与信息和协助,例如捷克政府设立的Czechinvest  (投资捷克)就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很多服务。但是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很多中资企业会陷入“政府能帮忙解决困难”的定势思维误区。因为该国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加之捷克的民主国家政体,政府一方面不可能给当地的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施加压力,促成纠纷的解决,另外一方面也不会干涉司法权的行使,给法院任何的影响和暗示。

投资者在遇到问题时候,无论是当地政府或者我国外交部门的驻外领事馆都只能建议寻找律师,进行谈判或者诉讼。而我国的驻外大使馆或者领事馆,更无法做到对对方国家的私人或者公共机构的判断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盲目的认为国外的政府部门或者国内的驻外机构可以帮助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局面,甚至因为熟悉某一个政府部门的人员,而低估了捷克司法独立运行的机制,有可能就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陷入被动,甚至做很多“无用功”。

 

六、政治和舆论风险

 

国际局势风云变幻,政治风险是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风险。在跨国合作中,对方国家的总统任期也可能更换,对外政策也在不断的出现新的变化。而且捷克作为多党制国家,政府里面的各个党派对华也有不同的声音。例如2018年捷克仓促地决定停用华为,而2019年捷克总理巴比什通过捷克电视台宣布“没有证据证明华为威胁国家安全”。近期,参议院议长韦斯特奇尔对9月初计划访问台湾一事进行了炒作,彭佩奥在访问捷克期间甚至煽动表示自己对此非常赞同,然而捷克总统和总理都表示参议院议长破坏捷中关系。可以看出,中资投资者在捷克的政治风险除了双边关系的问题,也有可能受到第三方(例如美国)的干扰。

 

中资企业在捷克的投资、并购和贸易往往会引起捷克媒体的关注,特别是在中捷双方的合作中,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对中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形象起到正面的宣传,从而进一步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合作出现问题和疑问的时候,如果双边合作正处于某些敏感区,捷克方面可能容易出现中资企业的负面报道。就如上文所说,中资企业很多时候在国外的布局是为了和国内的产业链或者更大的项目相呼应,通过炒作跨国合作项目提高国内的项目估值,或者吸引国内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那么在跨国产业布局和国内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国外的负面报道,这个时候就会对中资企业的战略产生影响。

 

例如之前有中资企业在捷克就被合作对象污蔑“偷窃技术”,这些新闻很符合欧洲民众的胃口。因此在跨国投资的过程中,也要密切的关注目标国家的舆论动向,聘请当地的公关公司(PR)为自己做正面的宣传。捷克的媒体并不直接与某一私人公司直接合作,而是由很多公关公司来协助完成媒体关系的运作。例如公关公司可以组织记者招待会,对有意义的问题进行深入的采访,或者将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推送给熟悉的合作媒体,然后再通过媒体间接地维护自己的正面形象,或者澄清民众对于中资企业的误解。



图文编辑:龙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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